监 考 守 则


  1.   监考教师在监考前须认真阅读《山东理工大学关于考务工作的若干规定》,熟悉监考工作的具体规定。

  2.   监考教师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   1、安排考考生座次。

  2.   2、核对证件上的照片、考号是否与考生相符。

  3.   3、向学生宣读《山东理工大学考场规则》。

  4.   4、检查考生所带用具是否符合考场规定。

  5.   5、核实考卷数。提前三分钟,发放试卷。

  6.   6、如考卷上有不清楚处,应及时与送卷教师联系。

  7.   7、到考试时间方可允许考生答卷。

  1.   8、监考教师必须佩戴监考证监考。

  2.   9、监考教师不准对考生提出的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作任何解释,不向考生作任何暗示,不准在考场内看书、看报、吸烟及从事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教师在考场内要前后各一人,考试期间在前面的必须站立监考,不准擅离考场,不得久停久看考生答卷。

  3.   10、发现有作弊意图的考生,应立即提出警告和批评,对考试作弊者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关于考务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有作弊行为的学生时,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4.   11、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如确需延长时间,必须经考试领导小组批准。

  5.   12、对于提前答完卷的考生,监考老师应要求学生将试卷放置在桌面上,然后离开考场。开场后30分钟内、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允许学生交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老师应立即让所有考生将试卷放在桌面上、停止答卷,由监考老师将试卷收齐、数清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严禁学生将试卷带离考场。

  6.   13、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上述规则,对不能尽职尽责、对考试造成不良影响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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