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以及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征信知识,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还款事宜培训和毕业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八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暑假期间,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受理

(一)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需加盖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各1份。

(二)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出示: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续贷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三)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给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

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给予注册。

第十三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当年10月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毕业确认

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更新完善个人信息。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五章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 身份信息变更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就学信息变更

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步骤与身份信息变更相同。

第十八条 就学信息变更与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申请就学信息变更(如升学、休学等)对合同贴息日期进行调整,需递交相关材料经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发银行进行审查认证,同时变更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项。由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如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利息自付。

第六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因患病等原因休学,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七章贷款偿还及违约后果

第二十二条 贷款偿还

(一)正常还款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还款,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

借款学生毕业后3年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仅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结息日,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宽限期结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具体应偿还本息金额可在还款当年的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0日)后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1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可以选择1次结清1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三)逾期还款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逾期还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县级资助中心审批。

(四)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可使用支付宝或持银行卡到县级资助中心或高校使用POS机进行还款。

第二十三条 违约后果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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