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美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

为了更加有效地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做好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增强节俭意识,结合美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关于住宿
(一)学生住宿,一概要求在校统一安排住宿。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在家住宿。
(二)凡在校住宿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
(三)凡在校住宿学生,每周日――周四晚,必须按时在校住宿。周五、周六若因回家或到亲戚家,可以不回校住宿,除此之外,一律按时回校住宿。
第二条 凡在校住宿学生,不按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在校住宿者,一经查出,第一次:写出检查、批评教育;第二次:全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两次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凡在校住宿学生,不按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外留宿者,一经查出,第一次: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两次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凡在校住宿学生,违犯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经查出,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美术学院
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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